1.1全国增加光伏电站建设规模530万千瓦,主要用于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条件优越、已下达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好以及积极创新发展方式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地区建设光伏电站。
1.2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来与调增规模对应的光伏电站项目名单,并及时与电网企业进行衔接,落实配套电网建设相关事项。各项目原则上应在2015年内开工建设,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
1.3电网企业应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等工作。